三度收监前怀孕 女子三次监外执行
白静
白静及其丈夫合影
原标题:称能帮人减刑的法学副教授,因诈骗被判了12年
以合作名牌包生意为名,骗取他人60万元,2015年7月,安某因诈骗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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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轰动一时的女演员白静被骗一案有了最新结果。男子乔宇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其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将服刑时,因为安某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结束。2016年,当法院决定将安某收监服刑时,其再度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法院在第三次要求安某服刑时,其再度怀孕,法院于6月7日再次决定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2年2月,女演员白静起诉离婚。当月月底,其丈夫周成海领取传票回家后杀妻并自杀。
副教授自称可帮忙减刑收400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对服刑人员特殊情况的照顾,这一时间折抵刑期。如果监外执行期间结束,罪犯刑期尚未结束,将被收监。照目前情况,安某在没有减刑的情况下,哺乳期过后按2019年6月被收监计算,到2024年服刑期满。
2015年3月24日,二中院认定乔宇诈骗236万元,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乔宇不服提出上诉。市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乔宇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新审判。
检方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周良超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林女士后,谎称自己是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弟弟,以通过关系帮助林女士已被判刑的丈夫吴某改判较轻刑罚、变更服刑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等为名,先后骗取林女士人民币400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周良超的刑事责任。
合作高仿包生意被控诈骗
今年8月,二中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乔宇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乔宇所诈骗的钱款已追回等,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但乔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周良超案发时的实际身份,是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但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显示,周良超1996年9月来校工作。因长期病假,于2012年1月起未工作,且未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检方指控,2012年1月间,时年28岁的安某虚构投资名牌皮包生意可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陶先生60万元,被警方查获。案发前安某已退还被害人4万元。
乔宇的辩护人称,乔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周成海提供的录音材料、所有涉及“黑老大”的内容信息、在案扣押的两只箱子均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但林女士以及亲属的印象里,周良超的口气很大。林女士称,2013年7月,她经人介绍认识周良超,周自称是“清华大学教授”、“最高法院领导的弟弟”、“最高检领导的同学”等,可以帮林女士已获刑的丈夫吴某减刑到10年以内。当时,吴某因涉嫌多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某称自己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的钱款是丈夫到澳门赌博挥霍了,案发前二人已经离婚。其辩护人则表示,安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即使认定诈骗罪应扣除还款数额;建议法院判处其缓刑。
但市高院认为,周成海提供的谈话录音来源清楚,不存在乔宇受到暴力或胁迫的情况,且经鉴定未发现剪辑现象。而且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乔宇骗取周成海钱款的事实。
根据法院调查,周良超还告诉林女士最高法院领导看过其丈夫吴某案件的材料,而且还给新疆有关领导打了招呼,因此取得了林女士的信任。此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吴某刑期减轻5年,林女士向周良超支付500万元等内容。
记者获悉,在接受调查时,安某表示,2011年底或2012年年初,前夫吴某在澳门赌博输了200多万元,在没钱的情况下还想去澳门继续赌博,于是想到找朋友陶先生借钱,让安某借投资骗其拿钱。
最终,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乔宇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吴某的刑期减到15年。林女士表示,这期间周良超没有出庭辩护,也没有去见过自己丈夫,官司一直是自己聘请的其他律师在进行辩护。但此时,周良超已经收了50万费用,并表示通过他在最高法院的关系可以直接改判到8年左右。
因为此前陶先生听吴某提到过,安某做高仿名牌包生意非常赚钱,于是向安某转账六十多万元入股。转账后双方补签了《入股协议书》,“当时我没有签字,我和前夫吴某的名字都是他代签的,因为我知道根本没有做生意这回事。”安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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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考虑到申诉等问题,陆续交给周良超350万,但由于一直没有进展,林女士开始起疑。此后林女士委托其他律师向周良超催要还款,周良超一直不肯还钱,直至案发。
因诈骗罪被判10年6个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陶先生的陈述证明显示,2011年,其通过朋友吴某认识了安某,之后在陆续接触过程中,安某说在做高仿名牌皮包生意,还给陶先生看过其和香港享受奢华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他对此没有怀疑。
受审辩称纠纷 终审判决诈骗
2012年1月10日,安某打电话邀请其入股60万元做名牌皮包生意,说是每天能有6000元利润,每周返利6天,周日结账。
周良超在受审及上诉时曾辩解称,自己接受家属的授权委托,作为法律专家提供服务并收取代理费,与林女士之间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同时周良超认为自己做了大量法律服务实际工作,并按劳取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陶先生说,2012年1月,自己陆续给安某银行卡转账并签订《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合同后,安某并未按约定每个星期给利润,并以资金筹不开为由推脱。2012年3月,吴某打来电话,表示安某根本没有做皮包生意,钱都拿去澳门赌博了,安某出示的入股协议等都是伪造的,陶先生这才知道被骗。
周良超还否认谎称是领导的弟弟,也没有因吴某案件找过最高法院领导。
根据其他证人证言,吴某与安某都赌博。出入境记录证明,二人多次入境澳门。此外,2012年4月20日安某与吴某离婚,复婚后又于2013年5月2日离婚,两人协议约定欠陶先生的钱双方各承担一半。
周良超辩护人认为,周良超是法学教授,拥有十分可观的社会关系,在案证据证明,周良超作为非诉代理人,做了大量工作,对案件进行了研究
,没有诈骗钱财的故意,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应被认定无罪。
根据朝阳区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判决书,安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录音中周良超谎称的与领导间的亲密关系和互动,可以认定其虚构事实。清华大学配合调查时表示,该单位并无周良超。西南交通大学则于2016年1月18日学校下达辞退周良超的决定,目前周良超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不在该校。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安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5年5月,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结束后,安某提出上诉,2015年7月,三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周良超自身并无律师资格,其虽为法学系副教授,但未参与吴某案的庭审辩护工作,也无证据证明其向法院出具了专家意见。而且周良超与林女士之间并非诉讼代理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目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涉案款项应予追缴并没收。
三度怀孕三度监外执行
去年9年,北京市四中院一审认定周良超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周良超提出上诉。
根据朝阳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终审判决生效后,安某在服刑前表示已怀孕。2015年7月29日,因为查证安某确实怀孕,法院依法决定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后,法院向朝阳区司法局送达了收监安某的执行决定书。
近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22日,因安某再度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2017年4月12日,因安某“处于哺乳期内”,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2018年3月11日,法院出具了对安某收监执行决定书。当日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安某称再度怀孕,后经民航医院诊断为妊娠状态。
追访
2018年5月11日,安某在朝阳医院进行妊娠检查,经两名医师鉴定,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出具检查书。5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罪犯安某怀孕不宜羁押为由,建议对罪犯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用于“走关系”钱款被购买理财
2018年6月7日,法院出具决定书表示,经查安某确实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决定对罪犯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调查发现,林女士委托周良超一方面帮助丈夫吴某减轻刑罚,一方面帮助丈夫更换服刑监狱。2013年7月至9月间,周良超赴乌鲁木齐市5次,共计逗留约35天。但各方证据显示,周良超并未实际为林女士办理请托事项。
■ 时间轴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吴某案件的法官表示,周良超不具备律师资格,二审期间,法官与周良超见面时也不曾谈论有关的案件情况。在案件卷宗内没有任何周良超署名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013年8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13年9月至今,该处未收到吴某本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的关于变更服刑监狱的申请。
安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吴某的辩护人之一宣东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他负责吴某案件的辩护,案件一审到二审,刑期减少了5年,是因为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二审中变更了部分罪名,量刑也因此变化。他在代理吴某案件阶段从来没有见过周良超。
2015年7月29日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收取了林女士的钱款后,周良超用绝大部分钱款在银行购买了投资理财产品。
安某终审被判10年半,因怀孕,法院决定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至哺乳期结束。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确认,周良超虽然在吴某案二审期间长期逗留乌鲁木齐,但在案证据证明,周良超没有对吴某的辩护提供实质帮助,周良超电话录音中所提及的种种进展,均属于虚构事实。
2016年8月22日
同时,周良超没有将所获钱款用于其所说“走关系”的用途,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支配,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法律构成。
安某再度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
新京报记者 王巍
2017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柳龙龙
因安某“处于哺乳期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关键字 :
服刑最高法院减刑
2018年3月11日
我要反馈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安某称再度怀孕,后经医院诊断为妊娠状态。
2018年5月25日
新浪新闻公众号
朝阳区司法局以罪犯安某怀孕不宜羁押为由,建议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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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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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查安某确实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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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直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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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这名副省长被查
同自己所创商业航母一起跌落人间
01
PG One工作室发声明否认网络爆料
称遭恶意诽谤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表示,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出于人道主义对被告人给予的特殊照顾,本案中,安某因“怀孕”状态在监狱服刑期间三次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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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李楠律师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因此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安某在监外执行期间等同于在监狱服刑同样的时间,计算在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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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尚未结束,将继续被收监;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行业专区
具体到本案,2018年6月7日,安某第三次被法院决定予以监外执行,如刑罚期满前监外执行完毕,仍将被收监。按照判决书显示的取保候审时间,安某此次监外执行期满,哺乳期过后,按2019年6月被收监计算,在不减刑的情况下,约在2024年服刑期满。
据媒体报道,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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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3年4次怀孕延缓收监
昨日,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的不在少数。但也有女性罪犯通过连续怀孕、哺乳反复申请监外执行,恶意规避收监执行的情况。
据《检察日报》,为逃避监狱服刑,张某在三年里四次怀孕。2012年5月其因贩卖毒品罪被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决后,因其先后处于孕期、哺乳期,三次被法院决定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另据《扬子晚报》,1988年出生的徐玉梅与丈夫在2012年2月、2014年2月生下两个女儿。2014年,其丈夫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死缓,同年12月4日,徐玉梅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抓获,由于处哺乳期被取保候审。
但其在此期间并未停止从事毒品交易,并怀上第三胎。2016年11月25日审判时,徐玉梅因作案时怀孕,以贩卖毒品罪被判无期。当年12月6日,她以婴儿需要哺乳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法院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2017年2月27日,在收押前例行体检中,徐玉梅又处于早孕状态,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当年9月,她生下小儿子。法院又一次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调查了解,徐玉梅的两次非婚生子,都不是同一个父亲,而这些男子的身份都与涉毒人员有关联。此外,她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2018年1月,法院对其下达收监执行决定,并妥善安置四个孩子。
“我办理的案子中,用孩子当保护伞的罪犯有四五起,但像徐玉梅这样精确计算时间,多次利用怀孕、哺乳延缓收监,并继续从事毒品有关活动的,非常少见。”检察官赵煜表示。
另有检察官建议,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婴儿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此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暂缓执行刑罚,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原刑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