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小票盖上“商品未过保质期”章,假如真的买到过期商品,但小票上有这个章,消费者还能退换货吗?12月28日,华商记者走访西安5家超市…
原标题:超市私盖保质期章被索赔1000 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
超市购物小票盖上“商品未过保质期”章,假如真的买到过期商品,但小票上有这个章,消费者还能退换货吗?12月28日,华商记者走访西安5家超市,发现有两家盖了这种印章,超市是在规避责任吗?
原标题:男子2元钱买袋盐发现过期 状告超市获赔1000元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消费者从北京某超市买的饼干过期俩月,但索赔时超市以购物小票上已经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公章为由拒赔,被指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消费者:盖章有逃避责任的嫌疑
生活报讯
哈尔滨市的郑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元钱买了一袋盐,结果发现过期了半年,回超市索要赔偿未果,郑先生便将超市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按照最低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钱。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应退款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法院认为,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盖章时已经提醒顾客注意保质期,其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形成,不予采纳。
12月27日,华商头条用户“越熟悉,越陌生”爆料称,23日自己在沃尔玛购物广场西安雁塔路店购物,意外发现收银小票上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他说:“这有逃避责任的嫌疑。不能因为盖了章,超市就不必负责任,而将一切都推给顾客吧。”
2017年11月10日,郑某在某超市购物,花2元钱买了一袋食用精盐,回家后发现包装上写明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5日,保质期3年,已然过期半年多。郑某随后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赔偿,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1000元的赔偿,对此,超市方面不予认可,郑某将超市告上法庭。在庭上,郑某提供了购物小票及所购买的未开包装的食用盐,要求被告超市退还购物货款2元,并按照销售劣质食品的最低标准赔偿1000元。超市方面则认为,被告出示的过期食用盐与超市同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同,购物小票无法证明所诉产品的批次,故该食用盐不是超市销售的产品;其次,原告所购买的产品并未进行食用,其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用于生产、生活使用,而系恶意诉讼索赔。
对此,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购物小票显示该商品条形码及商品信息等,均可证明该商品系超市方面销售的商品,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商品外包装既然注明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者就应该严格按照商品的保质期进行销售,超市销售明显超过食品保质期的商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买饼干后发现过期俩月 起诉超市索赔
华商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询问是否注意过超市小票盖章情况。大部分市民表示,以前记得收银员盖过“现金收讫”印章,出超市时,也有工作人员核查小票,会用笔做记号或者盖章,但是盖了什么并未留意。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销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商品,应予以支付价款十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同时返还货款。近日,法院判决超市返还郑某2元货款,并按照最低赔偿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
2016年12月12日,毕先生在某超市昌平西关环岛店购物,买了薯片、饼干、泡面、纯净水等食物,共计花74块钱。
盖章超市: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诉
来源:生活报
回家后,毕先生才发现其中的一款饼干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0月7日,而保质期只有一年,这明显已经过期。
昨日,华商报记者走访了永辉超市大明宫万达店、沃尔玛西安未央路分店、人人乐赛高店、沃尔玛雁塔路店、华润万家文艺路店等5家大型超市。其中,人人乐赛高店和沃尔玛雁塔路店收银小票上出现了“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
责任编辑:张玉
他找到超市要说法,但是超市称,购物小票已经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所以商品未过期。
在永辉超市大明宫万达店和沃尔玛西安未央路分店,记者购物后拿着收银小票走出出口,并未见有人盖章。在人人乐赛高店结账时,收银员拿起一个印章盖在小票上,记者问盖的是什么,收银员解释是“商品未过保质期”,华商报记者拿出购买的虾皮看了生产日期,还在保质期内。收银员又说:“所有的小票都盖呢。”随后华商报记者拿着购物小票来到客服中心,咨询所盖印章含义,并问如果发现所买商品过了保质期能否退换,一名工作人员说,盖章并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而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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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食用盐过期
协商未成,毕先生向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但没有获得立案。索赔不成,毕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3.5元,赔偿1000元。
在沃尔玛西安雁塔路店结账时,收银员也在收款后给小票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子。在该超市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解释,店里有专门工作人员查看生产日期,并对快过期商品贴标签。盖这个章只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拿同款过期商品和新小票恶意投诉索赔,并不针对一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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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小票上盖有“没过期”章 消费者:不公平条款
律师:商家单方盖章的行为无法律效力
庭审中,超市答辩称,毕先生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双方已对保质期进行核对,经双方一致认定,在购物小票上记载“商品未过保质期”,故商品未过期。
采访中,有市民认为,印章是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盖的,也会有人没留意商品生产日期,如果确实买到过期产品,是否还能按规定退换货索赔?这个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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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示了涉案超市门店内的现场照片,照片中显示有“温馨提示”告示牌,载明:2016年4月1日起会员积分规则进行调整……请您在结账前仔细检查商品保质期,如有问题请您联系工作人员更换,结账时收银员会在购物小票上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
西安市消协秘书长李安邦说,商家的行为属于单方面的声明和格式条款,类似“不准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消费者确实在商家买到过期商品,只要事实存在,即使小票上盖着“商品未过保质期”,照样可以去退换货,要求商家按规定赔偿。至于商家说的防止恶意投诉索赔则另当别论。商家这样做有规避责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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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代理人称,这个告示,在每个结账通道都有。
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赵彦松律师认为,经营者有保证销售商品在保质期内的义务。商家即使有这样的声明,也应是和消费者当场验证确认,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都在保质期内,双方都认可。否则商家未告知消费者,单方面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的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完全可以以事实为依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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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提供的实物照片,超市表示认可它的真实性,但表示,小票上既然盖有食品没有过保质期的公章,说明当时已经核对过保质期,双方没有异议。
链接抚顺大楼超市盖章引网友热议消协:商家违反《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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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超市表示,涉案食品别的超市也有,不能说明是从自家超市购买,该公司已对货品进行严格管控,根据超市提供的情况说明、店铺进销存记录、店铺盘点情况表,超市未从经销商处购买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的涉案产品,当天有销售记录,但不是消费者购买的涉案食品。
到商场超市购买商品,结账时收银员在购货小票上加盖了写有“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红印章,11月10日,抚顺传媒网报道此事后,引起网友的热议,1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他称“商家违反了《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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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市的辩解,原告律师认为,购物小票上虽然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但上面没有消费者本人的签字,因此说明消费者是没认可的,而且盖章时超市没和消费者核实具体的生产日期,也没有经过消费者的确认,这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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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毕先生从超市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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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关于小票上加盖未过期字样的印章,因超市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在盖此章时提醒了顾客注意保质期,且毕先生也表示未注意到小票上盖章,故在出具该盖章小票时,双方未对涉案商品是否过期达成一致,超市也并不能就此证明涉案商品未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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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虽答辩称毕先生购买的食品不能证明是小票对应的产品,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形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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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毕先生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鉴于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毕先生将商品退还给超市后,超市应将涉案商品予以销毁,不得再次上架销售。
毕先生的律师告诉记者,他胜诉后,超市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目前毕先生正在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打算拿着法院文书向食药所投诉,要求食药所对超市做出行政处罚。
近日,记者在北京走访了这家超市在石景山区、昌平区等地的多家门店,发现购物小票上已经不再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了。
律师说法
商家为了利益最大化 法律风控投入少
本案中毕先生的代理人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李晓航律师表示,超市之所以这么做,主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由于超市内部管理的问题,有些商品过期后没有及时下架,导致消费者会买到过期或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商品或食品。
至于此种案例会对超市怎样的影响,李晓航律师认为,超市作为商家目的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其中一个办法是减少开支压缩成本,这就导致超市人手不够,必然产生商品或食品很多的问题。由于出现的赔偿问题和处罚问题均由经销商或员工承担,因此超市除了有些不良记录之外,没有什么实质损失,在法律风险控制方面投入少,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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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2013年8月报道,同年3月,秦先生在上述超市的劲松店买了2袋百合和3瓶牛肉酸豇豆,结账时发现食品均过期。虽然“连超市门儿都没出”,但店方先表示“只能退货不能赔偿”,之后索性不认账,称“没卖这批货”。
秦先生起诉超市至法院。超市的代理人答辩称,门店经过核实确认,秦先生购物当日,没有涉批次食品出售。秦先生的证据仅能证明2013年3月16日他在超市买过此类食品和此品牌食品,但这些食品在市场上广为销售,秦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买的就是涉案食品。
为了查清秦先生是否购买过涉案食品,法官要求超市一方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超市的代理人解释说,监控录像只有一个月的保存期,一个月后自动消除,因此如今已经无法提供。最终,法院判超市一审败诉,应赔偿。
庭审期间超市代理人表示,该超市对食品只有人工检查,电脑数据库里没有生产日期这一项,因此无法实现自动化管理,这是整个零售行业的“漏洞”但一位数据库软件工程师说,利用电脑软件监控过期食品,完全不存在技术屏障,但它耗费大量人工成本,也使得超市售出过期食品后无法逃避责任,因此从来没有哪家超市要求在软件中加入“生产日期”这一管理项。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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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超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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